美菱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适应美菱改革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步伐,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匹配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美菱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惩防并举,重在预防,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稳步推进,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既是制约,更是关爱。集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其意义与重要性,切实把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同时,推动集团反腐败和防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第四条 集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必须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统一计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当前美菱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经营业务招待,杜绝无业务需要的吃喝宴请、娱乐。确属经营性业务关系的招待,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禁止奢侈浪费。 2、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发放各种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不准收受下级单位或有关业务单位以任何名义赠送的各种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3、不准私自处理公司财产;不准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尤其要做到: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谋取私利; 4、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和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家属、子女不准参与集团范围内的配件制作、工程承包等各项经营活动。 5、规范和完善配套件、物资采购、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不准在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 6、要严格执行集团关于通讯工具购置范围和通讯费报销标准。杜绝超标准现象发生。 7、各子公司班子成员的收入,要严格按照集团核定的标准和考核结果发放。不准在此之外巧立名目在本公司领取任何报酬。 8、不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二、责任要求
第六条 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政“一把手” 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政“一把手”除了要率先垂范,带头做到廉洁自律外,还要按照中央、省、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负责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遵循以下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2、认真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开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正确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意识,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对选拔任用干部、重大开支、重大项目投资、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等重大事项,都必须实行民主决策。 4、切实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亲自动员布置、亲自指导过问、亲自督查督办。每年年初要细化分解责任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并组织实施,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会议,专题听取反腐败和防腐败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 5、认真组织研究群众反映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对重要信访举报件,要明确态度和意见,并及时交有关部门查处。对涉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同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表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抓好防范工作。 6、对领导班子成员中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要及时召开会议讨论。 7、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及时报送结果。 8、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要注意抓典型、抓重点、以点带面、指导全局工作。支持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履行职责,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9、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经常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及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经常监督检查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3、要及时了解掌握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决定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查处。 4、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汇报,认真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防腐败工作。 第六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对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共同的责任。要按照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体制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建章立制等项工作。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证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监督管理
第七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美菱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集团纪委、集团所属各公司党组织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集团综合办。抽调纪委、组织人事、财务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指导责任制的分解;负责掌握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负责协调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研究解决责任制落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所属企业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 第八条 按照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目标,细分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具体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责任及考核等内容。 第九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年终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终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进行总结,与年度工作情况一并上报(或专题报告),对涉及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各级党政“一把手”每年年终要向上一级党政组织和纪检部门就本人和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必须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制度,集团党委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公司召集职工群众进行座谈,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四、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的实施。责任制考核要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并要将平时考试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分四步进行: 1、考核前的准备: (1)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及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 (2)被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写出自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单位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本单位有无重大案件以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自查报告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单位。 2、考核工作的实施。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办法,对重点抽查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 3、考核初步意见的整理汇总。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制情况作出评价,并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提出评定建议,形成考核工作初步意见。考核初步意见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评定和反馈 (1)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表现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型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的惩处涉及调离、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2)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反馈,并记入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定的结果,要严格兑现奖惩 (1)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出突出成绩,当年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在集团内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晋级、评先的依据之一。 (2)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3)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党政正职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检查;组织部门对其诫勉,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在集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选先进、晋级、晋职;有违反中央、国务院《规定》要求的,需追究领导责任,严格按《规定》中责任追究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4)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党政正职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对直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对其免职。 3、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剧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参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1、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2、主要领导者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者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追究,主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3、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一个部门的,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集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合肥美菱集团公司委员会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